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抢救、保护和深入挖掘存于社会且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连平县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红色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
二、征集范围
在连平县形成的或与连平县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型和各载体的红色档案资料。
三、征集内容
1.文献资料: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等文字资料;反映重大党史活动的文献、报刊、杂志等史料;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等原件。
2.实物档案: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公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印章、徽章、胸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状、战利品、战斗用具、医疗器械、工作用品、纪念品、慰问品等实物。
3.声像档案: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党组织建设、党的发展、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人物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反映连平县红色革命遗址旧址的照片、图片、录像等。
4.名人档案:反映在党的建设及发展历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连平籍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老八路、革命战士、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题词、出版物等系列相关档案资料。
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资料。
四、征集方式
1.捐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档案所有权人主动捐献。连平县档案馆组织对自愿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视具体情况颁发感谢函或捐赠证书。
2.寄存。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捐赠且不具备档案资料保管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后,本馆可提供免费寄存服务,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期间,县档案馆可对所寄存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利用,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
3.复制。对于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接受捐献、寄存的,经档案所有权人同意,档案馆可采取对原件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五、征集要求
1.捐赠的档案资料应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权属明确,并以文字形式注明捐赠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2.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准确,征集的照片及影像资料应为未经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不需进行刻意艺术加工,只需反映历史清晰、真实的面貌。
3.照片需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人物、拍摄者、背景信息等;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人物、拍摄者等;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内容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六、征集说明
1.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
2.以捐赠、寄存等方式提供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3.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连平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宜。
七、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征集。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公园路1号
邮政编码:517100
联系电话:0762-4332273
电子邮箱:lpdag001@163.com
连平县档案馆
2024年6月3日